欢迎访问中企信办信用工作办公室,今天是2025年05月06日,星期二

广西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州市食品药品“红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5 16:57: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信激励的宣传引导力度,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药品“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是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恪守诚信、依法经营、杜绝假劣的生产经营守信者。


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恪守社会公德,连续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择优列入红名单:


(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法遵规,诚信经营,最近2 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年度信用评定为诚信企业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为A级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为A级的;


(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可以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五条 “红名单”公布的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诚信行为,表彰依据等。


第六条 “红名单”公布的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届满后停止相关信息公布。


第七条 纳入“红名单”的企业除投诉举报、监督抽样、专项检查外,可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优先纳入诚信企业等评先选优的推荐单位,并作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安全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服务、政策扶持等优先服务对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企业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提请将其列入“红名单”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撤销其称号,并在辖区媒体公示。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发生负面影响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经检查发现不符合“红名单”条件,限期整改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


(三)自愿放弃“红名单”资格的。


第九条 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二年内不纳入“红名单”评定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由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信用中国

关联链接

mqu.cn site.n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