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黑名单”这词肯定不陌生。某某人、某某企业被政府列入“黑名单”,听上去很有震慑力,但是政府设立“黑名单”越多越好吗?当然不是。
“黑名单”制度,是打造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可是滥用“黑名单”过多设限,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并没有好处。
日前,浙江就组织开展了涉及“黑名单”制度与网上办事制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截至目前,浙江省各级各部门共清理存在问题的涉及“黑名单”制度的规范性文件300件,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浙江为啥要专项清理“黑名单”制度
为啥要专项清理“黑名单”?这就要提到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了。
在今年之前,国家和地方并没有立法规范公共信用的监管。于是,不少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就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来加强公共信用的监管,很多涉及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文件都建立了“黑名单”制度。
比方说,有些地方将当事人有关信访类信息纳入“黑名单”管理;但《条例》规定了六大类不良信息将记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档案,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
再比方说,有些部门出于管理需要,规定了擅自披露当事人有关纳税情况的内容。而《条例》规定,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归集入信用档案。
一些部门、地方制定的“黑名单”制度,认定标准、惩戒措施和核销制度都与《条例》规定不相一致。有的扩大了失信企业和人员的认定范围,有的扩大了失信企业和人员禁止从业的年限……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公共信用制度对信用主体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日益重大、深远。如果任由这些文件继续存在、实施,会助长滥用“黑名单”现象,损害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极大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专项清理,势在必行。
专项清理成果怎么样
今年3月底开始,浙江省法制办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涉及“黑名单”制度与网上办事制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
这次专项工作重点清理与《条例》的规定不符,涉及“黑名单”制度的内容,具体包括记入信用档案和可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的认定,信息的归集、保存、披露,失信名单的公布、失信信息的修复和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方式等有关规定。
40余个浙江省直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进行了专项清理。截至目前,浙江全省各级各部门共清理涉及“黑名单”制度的规范性文件300件,共废止79件、已修改7件,拟废止65件、拟修改149件。
据了解,浙江将以此次专项清理为契机,加快推进浙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