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完善我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确定的任务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完善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政策法规,建立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建立重点行业的失信行为信息数据库并交换共享;建立完善失信行为信息归集共享、失信行为信息公示、失信行为协同监管、信用申诉与修复等机制,使失信惩戒机制在重要领域较好发挥作用。到2020年底,全面构建以失信行为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以法规机制为保障的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体系,使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三、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企业失信行为是指由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依法认定,对企业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守信用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依规对本部门管辖领域企业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建立机制、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通过制定全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等,依法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等级划分、惩戒及管理。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四、建立、完善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一)突出重点,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二)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制度。
市级各部门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及自治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的联合惩戒事项,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
联合惩戒清单内容包括处理机关、实施措施事由、实施机关、措施内容、联合惩戒期限、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等。联合惩戒清单内容的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由制定部门及时进行修订。
(三)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实施细则。
市级各部门结合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制定本部门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细化联合惩戒工作流程,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提供可操作的依据。细则内容包括:实施惩戒的对象、实施惩戒的标准和要点、实施惩戒方式、实施机关及实施人员、惩戒结果公示、文书格式等。联合惩戒细则要统筹考虑各业务领域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重点和标准,可以制定详细的惩戒实施工作指引,使执法人员易于理解和操作。
(四)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建立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归集、交换、共享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部署于广西电子政务外网的公共网络接入区域,主要面向政府部门提供服务,能够提供广西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公示共享的技术支持,为开展联合惩戒提供信息支撑。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外,各部门也可通过专线传输、光盘或其他移动介质定期进行数据交换;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建立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五)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的同时,依法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个人。
(六)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申诉机制。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失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依法解除联合惩戒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失信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失信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
(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引导广大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社会公众评议讨论反面案例,引起全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
2017年11月24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