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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9 16:18:29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代理机构、各有关供应商: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系统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等要求,为加快推进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现将《福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9日

福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黑名单,是指依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通过政府采购监管将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黑名单管理,是指依据黑名单记录,对违规供应商通过公共信息平台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的约束。

第四条 供应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视情作出罚款和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结果,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5)中标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6)中标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7)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8)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9)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0)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2)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4)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5)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6)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8)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9)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20)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负责实施黑名单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按照“谁管理(登记、监管、执法)、谁负责,谁采集、谁解除”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 黑名单数据的采集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录入。

第八条 录入的黑名单,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黑名单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黑名单数据采集中有数据录入错误的,由经办人员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进行数据勘误。

第九条 黑名单限制期满后自动解除。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确实有误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解除黑名单。

第十条 黑名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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