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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盐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8 15:01: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吴忠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进一步落实《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吴政发〔2016〕64号)和《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吴政发〔2016〕106号),根据《吴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吴安办发〔2017〕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安委办制定《盐池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等五项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盐池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2、盐池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3、盐池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

4、盐池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5、盐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盐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盐池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烟花爆竹、建材、轻工、纺织等工矿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工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四)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行政处罚的;

(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八)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政府网站和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公示;

(二)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公示相关情况;

(四)对一年内有两次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上级不良信用记录的,同时纳入本级记录。

第七条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权限一般为一年。一年之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第四条第1-8项情形的,自届满5日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公示平台撤销其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保留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池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失信惩戒机制作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盐池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烟花爆竹、建材、轻工、纺织等工矿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工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

(一)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过期继续生产经营的;

(三)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 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 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规定擅自建设生产的;

(八)一年内有两次不良信用记录的;

(九) 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纳入上级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同时纳入本级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安监部门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收集,并将拟纳入“黑名单”的工矿企业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信息报市安监局。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

(三)信息公布。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工矿企业,自决定执行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发布,同时将信息报送盐池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

(四)信息删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工矿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管理期限届满后从“黑名单”中删除,于10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列入“黑名单” 和从 “黑名单” 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六条 对重大问题和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工矿企业,可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权限,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直至消除问题和隐患。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工矿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向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通报;

(二)取消诚信“黑名单”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三)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须每季度书面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池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盐池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烟花爆竹、建材、轻工、纺织等工矿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工矿企业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和职工公开,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责情况。

第四条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企业安全生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信用履行情况。

(九)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执法命令。

第六条 企业将安全生产承诺事项在企业内部设专栏公示,广泛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每年1月31日之前,企业要将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和第五条第8项规定的信用履行情况,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要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情况组织抽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总结和交流,注重发挥典范示范带动作用,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池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盐池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烟花爆竹、建材、轻工、纺织等工矿企业。

第三条 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级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状况,评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属地监管、动态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乡镇(街道)、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结果的汇总发布。

第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企业根据自检自评情况,确定申请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六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做出综合评定。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兑现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有毒、有害等危险因素的监控情况;

(六)安全生产系统、生产(开采)方法、生产(开采)工艺是否合理的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

(八)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九)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

(十)安全生产设备、特种设备日常性检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十二)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缴纳情况;

(十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A级为90分(含90分)以上,B级为75至89分,C级为60至74分,D级为60分以下。

第九条 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1例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从受罚之日起降低1个等级;

(二)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降低1个等级,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降低2个等级;

(三)诚信等级为C、D级的企业,1年内通过整改且符合要求的提升1个等级;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予以停产整顿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四)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企业,其诚信等级直接调为D级;

(五)诚信等级低的企业,通过整改并自评后,一年后可申请县安监部门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公布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盐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

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吴政发〔2016〕106号)、《自治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宁安监法规〔2017〕118号),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纳入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盐池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有关要求的,同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三条 信息采集程序: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业务所室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含督查、暗查、暗访等)过程中搜集到的相关信息以及事故查处结案后汇集的相关信息,向拟纳入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核实。属于行业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征求其意见。

(二)信息采集人员将核实后的信息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局务会审议。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有关所室及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所于每月5日前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汇总后报送吴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吴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在国家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惩戒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30个工作日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移出申请,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验收,报请局务会议审议后,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八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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