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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失信事件处置反馈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22 18:25:25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各县(市)区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失信事件处置反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齐齐哈尔市失信事件处置反馈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齐齐哈尔市在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中的综合信用指数,加快对失信事件的妥善处置,减少社会各类失信事件影响,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事件,是指通过政府官网、部门网站、全国主流媒体、地方媒体及各类门户网站披露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司法机构等涉及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领域的不良信用事件。


第三条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失信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对失信事件进行监测,向相关部门提出失信事件处置意见或预警,要求及时反馈处置结果,组织做好平台失信事件处置情况政府反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各自主管领域的失信事件网络媒体监测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失信事件并予以处置。


第四条 发挥“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作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失信事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置,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建立失信处置应急反应机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办结。


第五条 市信用办监测发现的失信事件,要在第一时间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督办部门进行处置。

市纪委负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员干部违纪有关问题工作督办,市委政法委负责司法机构工作督办,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机构工作督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诚信领域工作督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相关部门工作督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失信事件处置、督办制度,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强化落实。


第六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监测发现的失信事件,属本部门发现或接到通报处置的,应自发现或接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置。特殊情况,征求督办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失信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渠道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减少或消除失信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不适宜对外公布的,应报请督办部门做出决定。


对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发现的或市信用办通报处置的失信事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事件处置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做出政府反馈,并将反馈结果报市信用办。也可将失信事件处置结果报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向平台反馈。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严肃的问责机制,对推诿、扯皮、不作为,延误失信事件处置的责任部门,按照党政机关干部管理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印发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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