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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22 18:22:59

安徽省蚌埠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安徽省蚌埠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55号)精神,全面完成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信用建设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原则,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用修复等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文明城市提供支撑。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大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建好用好好人馆,大力宣传身边好人、道德模范、诚信企业,选树和推介各类诚信典型,使全社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牵头,市网宣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质量月、安全生产月、征信宣传周(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制作题材多样、表现活泼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提升诚信宣传水平。针对诚信缺失、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和人群,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牵头,市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外事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安监局、团市委、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相关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归集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共信用信息,于2018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等不诚信行为进行教育和惩戒,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和故事画册,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学校和社会大众发放,普及信用知识。(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选树和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开设网络诚信专题,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建立诚信典型的选树和推介制度,定期向社会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享信用信息,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市信用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工商质监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落实个人实名登记制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和更新,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规范身份证件使用,加强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以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危险物品流通、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联合奖惩奠定基础。全面实现人口基础信息库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加强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共享。(市政府办、市发改委、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重点领域从业人员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流通服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公共资源交易、教育科研、旅游经营、互联网应用及服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项目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资产评估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科研人员、保险经纪人、金融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从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有关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和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鼓励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市政府办、市发改委、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外事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金融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局、团市委、蚌埠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重点领域从业人员评价办法。推动各重点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所辖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办法,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市信用办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外事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金融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重点领域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重点领域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础信息、从业评价信息,还应包括重点领域从业人员在其他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相关的信息,从而形成完整的重点领域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市信用办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外事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金融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和市各有关部门于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用记录的归集、交换、使用、安全保障等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在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单位、征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2018年6月底前,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市信用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2018年底前,制定完善个人信息采集、提供、使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市信用办牵头,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金融办、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2017年底前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投诉、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部署,明确个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市信用办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2017年底前,制定市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各有关部门按目录要求于年底前将掌握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市信用办牵头,市有关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于2017年底前依法依规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推动建立市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市信用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2017年6月底前,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率先实施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的具体措施。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办理行政许可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2017年底前,制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本领域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和评价。2017年底前,汇总形成惩戒措施清单,作为有关方面实施联动惩戒的依据。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骗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将采集的个人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共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于2017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各县、区及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蚌埠”网站集中公开展示。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并报送到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各有关部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市信用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信用制度体系。依据国家信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市信用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牵头负责)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和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明确专门机构,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完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市信用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和市各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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