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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

发布时间: 2019-01-10 17:05:5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税务局、黑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共青团黑河市委、市妇联、黑河机场分公司、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黑河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就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共识,形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国内贸易流通领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该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该主体为其他经济或行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或行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该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除对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一)商务主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市商务局)


2、限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市商务局)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3、限制成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组展单位。(贸促会)


4、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相关监管部门)


5、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对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6、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


8、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9、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10、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人民银行黑河中心支行、黑河银监分局、市财政局)


11、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市科技局)


12、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市文广新局)


13、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将国内贸易流通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低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税务局)


14、作为评估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因素。(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5、在申请信贷融资、财产保险或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人民银行黑河中心支行、黑河银监分局)


16、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市发改委)


17、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相关主体担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参考;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相关主体担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对相关违法失信主体已成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予以重点关注;对相关违法失信主体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机构从业人员的予以重点关注。(人民银行黑河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黑河银监分局)


18、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且被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失信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市人民法院、市交通运输局、黑河机场分公司、黑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19、惩戒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


20、限制惩戒对象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


22、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网站、“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等公示联合惩戒对象的违法失信信息。(各相关单位)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各相关主管部门,通过黑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推送国内贸易流通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主体名单信息,各有关部门收到名单后,按照本备忘录的内容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二)各有关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黑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对国内贸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对于从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撤销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黑河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15日


黑河市贸促会黑河市财政局


黑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河市国土资源局


黑河市城乡建设局黑河市交通运输局


黑河市水利局黑河市科学技术局


黑河市文广新局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


黑河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共市委组织部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黑河市委宣传部黑河市精神文明办公室


黑河市总工会共青团黑河市委


黑河市妇女联合会黑河机场分公司


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黑河市城乡规划局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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